原子能机构保障的法律框架由若干要素组成。这些要素包括《原子能机构规约》、各国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建立无核武器区条约承担的义务、诸如保障协定、议定书和这些协定的附加安排等保障文书以及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决定。
原子能机构缔结三种类型的保障协定:
- 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无核武器缔约国达成的全面保障协定;
- 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核武器缔约国达成的自愿提交保障协定;
- 与非《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达成的特定物项保障协定。
这些协定中的每一个都可以辅之以一个附加议定书,其中包括关于一个国家的核燃料循环所有部分,从矿山到核废物的情况和接触的条款。
小数量议定书可以与全面保障协定结合起来缔结。目前,小数量议定书适用于那些设施中核材料极少或没有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