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安全导则”中提供的建议主要针对核电厂的营运组织和监管机构。它涵盖了运行限值和条件(OLCs)的概念,其适用于核电厂的内容以及营运组织对其建立、修改、遵守和记录的责任。支持运行限值和条件实施并确保其遵守的运行程序(包括应急运行程序和严重事故管理导则)也在本“安全导则”的范围内。
本“安全导则”提供了关于授权过程中研究堆安全评定、安全分析性能和安全分析报告编写的建议。它还纳入了从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中汲取的相关经验教训,并阐述了关于核安全与核安保之间联系的导则。本“安全导则”的建议适用于研究堆的营运组织,它也可以被设计人员用来对研究堆进行安全评定。此外,本“安全导则”为监管机构评审和评定提交的安全分析报告提供了有用的指导,这些报告是许可流程中的重要文件。本“安全导则”是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丛书》第SSG-20号的修订版,它将取代本系列。
本“安全导则”提供了关于满足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丛书》第SSR-2/1(Rev.1)号与反应堆安全壳和相关系统要求的建议。该出版物阐述了具有隔离、控制和管理质量和能量释放、控制和限制放射性排放以及控制和管理可燃气体功能安全壳的结构和系统。本“安全导则”主要适用于陆基固定式核电厂,其水冷反应堆设计用于发电或其他产热利用,如区域供热或海水淡化。
本“安全导则”将为监管机构和放射性物质使用者提供帮助。它规定了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丛书》第SSR-6(Rev.1)号详述的适用于放射性物质、货包或装运类型的相关要求。一旦发货人对要装运的放射性物质进行了适当的分级(按照本“安全导则”中提供的建议),就可以分配适当的联合国编号,并在相应的附表中找到装运特定要求的段落编号。本出版物取代2015年发布的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丛书》第SSG-33号。
本“安全导则”就如何计划和执行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控和监视计划提供了建议和指导。“安全导则”考虑了对近地表处置设施、地质处置设施以及采矿和矿物加工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控和监视。该出版物就如何使用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整个生命周期的监控和监视结果提出了建议。它涵盖了从候选场址开始工作到处置设施关闭后的不同时期,在处置设施使用寿命不同时期进行监控和监视的不同目标。
核临界安全的目标是防止自持核链式反应。本“安全导则”就如何在处理易裂变材料时满足确保次临界状态的相关要求和计划临界状态事故的应对措施提供了指导和建议。这些建议涉及如何确保易裂变材料系统在正常运行和可信异常工况下,从初始设计到调试、运行和退役的次临界状态。本出版物还提供了关于识别可信异常工况的建议;临界安全评定的执行情况;计算方法的核实、标定和验证;确保次临界的安全措施和临界安全管理。本导则和建议同时适用于监管机构和营运组织。
本出版物是2006年出版的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安保丛书》第2号《核法证学支持》的修订本。自那时起,人们在全球范围内应用核法证技术以有效应对不受监管控制的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材料的威胁方面有了实质性的扩展和信心。最重要的是,在处理涉及非法贩运高浓缩铀和钚的一些事件时已经采用了核法证学方法。从这些经验中吸取的重要教训被纳入经修订的出版物,以更新进行核法证检查的程序和方法,并强调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本“安全导则”主要针对核电厂(NPPs)的营运组织和监管机构,提供了特定建议、以确保核电厂的运行以安全、有效、全面和专业的方式进行。它确定了与此类安全运行相关的主要责任和运行实践。运行部门机构是营运组织的一部分,负责核电厂的运行,还涉及设定高标准的绩效和以有效的方式做出与安全相关的决定,以全面和专业的方式开展控制室活动,以及将核电厂维持在既定运行限值和条件内。
该出版物是根据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计划编写的,是对其他安全导则的补充,这些导则涉及外部事件和人口分布影响的场址评价中所有安全考虑。它补充了安全要求出版物《核装置场址评价》(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丛书》第NS-R-3号)规定的核装置要求,并就核装置场址选择过程各阶段应考虑的安全方面提出了建议。
过去的各种活动和事件导致场址和地区受到残留放射性物质的污染。在超过相关标准的情况下,应进行治理以减少污染造成的辐射照射,并酌情考虑到其他非放射性危害。治理包括对污染本身(污染源)或对人的照射途径采取的任何行动。本 “安全导则” 根据特定情况和普遍情况的特定特点,以系统、循序渐进的方法,就受过去活动和事件影响的场址和地区修复的计划和实施提供建议。本 “安全导则” 针对监管机构、责任方、营运组织和参与场址或地区治理并为恢复过程做出贡献的其他各方,以确保对人类和环境的保护。
本 “安全导则” 供核电厂营运组织和监管机构使用,提供了关于维护、试验、监视和视察的特定建议,以确保安全重要所有结构、系统和部件的可靠性和可用性水平符合设计的假设和意图,并确保电厂的安全在运行开始后不会受到不利影响。本出版物涵盖预防性和纠正性维护计划的建立和实施、试验监视和视察、维修有缺陷的电厂设备、提供相关设施及设备、采购、以及生成和保留维护活动的记录。
本 “安全导则” 是为核电厂的监管机构和营运组织编写的,涉及核电厂的调试、运行和退役阶段的准备工作。营运组织在核电厂选址、设计、制造和建造中的作用不在范围内。在大多数国家,营运组织是负责安全、财务和商业义务以及与核电厂运行相关的其他义务的法律实体。本 “安全导则” 仅涉及确保营运组织控制下的核电厂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责任和义务。